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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合理地设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及灭火剂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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